呼和浩特财政局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天健)
投诉人:内蒙古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青春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103号
被投诉人: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淑清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丁香路2号
投诉人在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绩效评价中介机构10家项目(项目编号:呼公交易[2018]-政采-公开-009)采购活动中,认为损害其权益,于2018年6月5日向本局提出投诉。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投诉人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局递交了撤回投诉申请。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