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 采购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05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科技事业发展,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意见》(内党办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做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支持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发展,现将相关采购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落实采购自主权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所采购科研仪器设备,不受《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发布2018-2019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中的限额标准及其它政府采购政策约束。

二、简化采购监管流程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项目,采购计划及采购合同无需在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管平台进行备案或审核,其资金支付根据项目合同等资料,按照财政性资金国库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三、强化采购内控管理

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强化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制定完善内部管理规程,切实加强自身管理,按政策要求及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做到全程透明、可追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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