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4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霍财字〔2018〕151号 签发人:赵永生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莱州市鑫马雕塑艺术/有限公司 法定授权代表人:刘化勇 地址:莱州市柞村工业园 联系电话:15098647518 被投诉人:霍林郭勒市铭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朱万秋 地址:霍林郭勒市百合家园北门 联系电话:0475-7922438 被投诉人:霍林郭勒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法定代表人:包金花 地址:霍林郭勒市政府五楼 联系电话:15134729696 投诉人在2018年9月18日参加被投诉人组织的“霍林郭勒市敖包相会可汗山景区科尔沁文化大道景观雕塑“项目(霍财购准字(2018)0147号,采购项目编号HG2018B-0057)”的采购活动中,对此项目提出质疑,经回复不满意,向本局投诉。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中标结果与评标结果一致,无篡改现象。因投诉人拒绝到现场演示截图,无法求证其真实性,所以此项投诉不成立; 2、3项未经质疑,本局不受理投诉; 4、关于技术参数只有尺寸没有重量的投诉,属于招标文件范畴,应该在取得招标文件且开标前提出。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