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7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度

全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为深入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改革要求,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2019年开展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9〕4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2019年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按照纵向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自治区主要对做过自治区本级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但没有列入2018年全国检查重点范围的代理机构进行检查。各盟市、旗县要对做过2018年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代理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的同时,侧重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的检查。各盟市财政局将本盟市和旗县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于9月底前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检查内容及时间

(一)检查内容。本次检查涵盖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在采购方式上,除财政部规定的六种采购方式,各随机抽查一项外,还要对废标项目进行抽查。在采购流程上,主要包括委托代理、文件编制、进口核准、方式变更、信息公告、评审过程、中标成交、保证金、合同管理、质疑答复等十个方面内容。检查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和规范性文件等(附后)。

(二)检查时间。2019年10月份开始至2020年2月底结束,整个检查为期5个月,分5个阶段进行,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自查阶段(10月15日-10月31日):各级财政部门成立检查工作组,向被检查单位送达检查通知;被检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整理2018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文件、数据和资料,对照检查依据,对2018年度执业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附项目详细列表,于1025日前一并报送财政部门。(同时报送电子版)。

书面审查阶段(11月1日-11月15日):检查工作小组对被检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照检查指标体系初步掌握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执行情况,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现场检查阶段(11月16日-12月15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工作小组应与被检查机构核实,并签字盖章确认工作底稿

处理处罚阶段(12月16日-2020年1月31日):检查工作小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的违法线索进行延伸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的行为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同级监管的原则,各盟市财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理处罚信息汇总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汇总报告阶段(2020年2月1日-2月15日):各盟市财政部门根据本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检查情况汇总形成监督检查工作报告,检查报告既要真实反映被检查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又要重视总结代理机构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2020年2月15日前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全面公开检查结果信息,不仅要公告处理处罚信息,还要对历年来开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梳理,将较为规范的代理机构信息一并予以公开,正面激励守法合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三、工作要求

本次检查由自治区本级、盟市和旗县财政部门分级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2018年度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组工作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成立检查组,检查组在审核检查过程中要做到真实、准确,以及在整个检查过程中要做到“言行公正、不偏不倚”,遵守“以标准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要求,明确检查依据,准确运用法律政策,依法依规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旗县财政部门工作的指导,检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检查程序,遵守检查纪律,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廉洁。

(二)对被检查代理机构要求。各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认真做好检查准备工作,积极配合检查工作组的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在本次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代理机构存在所报项目不全、瞒报漏报、修改档案材料等问题,将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附件:2019 年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依据文件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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