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正大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内蒙古正大教育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文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506号12号商住楼五楼
电话:18686092005
被投诉人1: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明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97号亚辰商务中心7层
电话:0471-6688002
被投诉人2: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8号楼
电话:0471-6946569
投诉人参加了2019年10月17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内蒙古师范大学“计算机设备及软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0731。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处理期间,投诉人于2019年11月5日申请撤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终止投诉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