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汇佳华方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汇佳华方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丽荣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2号楼15层1802
委托代理人:李凯
被投诉人: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圣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78号华门世家14层
被投诉人:内蒙古济华亮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雪婷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以西永泰城写字楼C座1827
投诉人北京汇佳华方科技有限公司在参加2019年9月30日由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HJZB-2019B-0909/第一包)” (以下简称“本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采购活动中,向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厅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技术参数严重不符合招标文件核心技术参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当否决其投标。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质疑答复时未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和方法评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本厅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参数要求信号采集放大器脑电通道数2.1,“≥32导独立脑电通道,可定义为8对双极和直流双参数通道”,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或以醒目方式标明该参数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参数要求规定“以上参数皆需要证明材料”,未明确证明材料的具体形式。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第16页提供投标产品照片作为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第127页提供厂家技术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国械注进20172215122),有效期至2022年3月30日。注册型号规格“Trackit-32/0,Trackit-24/0,Trackit-20/4,Trackit-18/8,Trackit-24/8”,结构及组成“本产品由记录盒、Trackit安装软件、患者接线盒(PCU/LPCU-E)、体位传感器(1664)、血氧传感器(3011)、电源适配器组成”。
经本厅组织质证会核实,中标供应商主张其投标产品可通过已注册的Trackit安装软件设置定义为8对双极通道,且厂家技术文件证明满足招标文件参数要求;投诉人认为中标供应商通过软件设置8双极通道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另查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期限为2019年9月30日至10月8日,投诉人于10月8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组织本采购项目评审专家配合其答复投诉人的质疑,并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厂家技术文件作为质疑答复附件。
本厅认为:
本采购项目属于货物类政府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条规定,优先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本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规定或以醒目方式标明“信号采集放大器脑电通道数2.1”参数为不允许偏离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该项参数的偏离不应作为否决供应商投标的情形。经评审专家评审及复查,均认定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信号采集放大器脑电通道数2.1”的参数要求,仅以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型号规格,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可定义为8对双极通道”的参数要求。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投诉人在本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质疑时,本采购项目评标已经结束,评审专家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质疑不属于评标行为。质疑答复附件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内容,且投诉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以电话形式咨询厂家,并以询问结果作为评标依据,投诉事项2主张本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以投标文件以外的材料作为评标依据,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中标供应商通过已注册的软件设置实现“可定义为8对双极通道”违反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规定的主张,超出政府采购监管职能范围。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76号)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章节的相关规定,依法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
处理决定: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