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江苏程森电子-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投诉人:江苏程森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江宁区天元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沈芬
被投诉人: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118号中星国际7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营坊道1号
投诉人认为2019年11月22日由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 “代理机构”)组织的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称“采购人”)专用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MAC2019302)招标公告期限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该项目的招标公告获取招标文件时间故意未满5个工作日;2、我司依法于2019年11月10日提出质疑并通过EMS邮寄。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截止2019年11月23日逾期不回复。
本厅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本项目于2019年11月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发布招标公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可在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7日到代理机构报名,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代理机构获取采购文件。投诉人未报名获取采购文件。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八十五条“本办法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的最后一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假日后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的规定,从公告发布次日2019年11月2日起算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的5个工作日期限,应在2019年11月8日到期。因此,公告期限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六条“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当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期限自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最先发布公告之日起算”。本项目公告期少于5个工作日,不符合上述规定,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可能,故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书所附证据材料显示,投诉人给代理机构寄来质疑函,代理机构已签收。但代理机构称未收到质疑函,因此未答复。而投诉人给采购人寄来质疑函并未妥投。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只是投诉理由,而非投诉事项,此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本厅认为:
本项目已经确定中标供应商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投诉事项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如下: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2: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