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34号:【有问有答】领取招标文件者不足3家,顺延还是废标?
■ 本报记者 杨文君
问题
近日,某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发出这样一则询问:在一公开招标项目中,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已经截止,但已获得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此时可以宣布废标吗?
回答
“没有废标的必要,一般情况下顺延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即可。”众多专家给出了一致答复。
对此,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张志军给出了法律出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针对87号令的这一规定,某地财政局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不是一个强制性的规定,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可以顺延期限,也可以选择不顺延,由他们自己决定。
还有观点表示,除招标文件确有问题外,应“首选”顺延期限的方式。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是指提供招标文件的最短期限。也就是说,立法者倡导采购人应当设置充足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作为掌握一定采购专业技能的经办人员,应当充分把握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关于 “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的解读中也特别指出,《条例》规定的5个工作日是提供招标文件期限的下限,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充分竞争的原则,规定足够长的招标文件提供期限。这一解读充分表明,延长文件提供期限更符合法律精神。
据专家们的回答,问题中的情形尚不足以导致废标,那什么情况下才可以废标呢?
中贸国际工程招标(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成凯告诉记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时,才构成了废标的前提要件。“招标文件在发售阶段,以供应商不足3家为由而重新采购,这将大大降低政府采购的效率。”成凯说。
此外,记者平时接到的询问电话显示,有许多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遇到问题动辄就想废标,让记者颇感惊讶。
对于这种现象,张志军说:“有些项目可能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故意为之,希望通过废标改变采购需求或变更采购方式等,以便于让自己中意的供应商成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也有项目是经办人员的责任心或专业能力欠缺,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过关,导致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这说到底还是要从采购文件的编制做起、做好。”
“应提高采购经办人员对政府采购的严肃性。”成凯表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