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5号:供应商超低价中标后破产不能履约,谁的责任?
关键词
低价中标;综合评分法
评审专家;招标文件
案例回放
某采购中心受采购人委托于2019年初发布招标公告,对某大学校园内绿化养护服务项目进行采购,项目总预算为116万元。
截至投标时间共有9家投标人现场递交了投标文件。在公开唱标环节中C公司投标总价为58万元,其余8家投标人报价均在90万元以上。经现场监督人员及C公司授权代表确认所报总价无误后,投标文件送评审室进行评审。
评审过程中发现有两家供应商未带相关原件,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供原件的投标供应商只作评审不得分处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要求,9家投标单位通过采购人资格审查进入综合评审环节,汇总得分后,最终C公司排名第一。面对综合评审结果的最低价,现场采购人代表有些疑惑,个别评委也有同感,评标委员会商议后,安排C公司授权代表来评审室就报价进行说明,C公司授权代表对项目的成本核算等问题对答如流,让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也觉得虽然低价但无可挑剔。最终采购人听取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建议由C公司为本次项目中标供应商。
公示期间未有质疑后双方单位签订合同,落实绿化养护进场施工作业。一个月后采购人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应,称C公司申请并宣布破产,合同单方面终止。因项目实施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影响不大,经监管部门同意后进行重新采购。
问题引出
供应商超低价中标后破产不能履约,谁的责任?
专家点评
通过录像回看评审过程,评审组成员曾在采购人代表的建议下反复核对C公司的投标文件,尤其是对评分表的各项打分内容,多位评审专家分组查阅其客观分与主观分的来源并逐一核实,并未发现异常,唯投标报价的组成部分即用人成本核算与每平米种植的费用低于其他投标商的报价。而此疑虑在评审时与C公司的授权人面对面询标中已得到澄清,其出具的证明即提供采购人附近单位正在服务、类似项目规模较大的施工合同,其派遣施工人员与物品材料的运输成本因资源可共享而节约大量成本,以此打消了在场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的疑虑。
对照87号令,现场评标委员会的一系列处理问题的方法并无不当之举,也似乎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但笔者认为评标委员会对低价的成本核算考量欠妥,依据不充分,不能仅凭另一份合同而相信其所谓的“合理”低价理由,面对明显不符合市场运作规律的低价,应当运用自身专业所学客观分析,做出符合市场客观规律的成本测算,同时要认真研究其所述的“合理”理由,不合理的要敢于“亮剑”、判定不符合就是无效标。一句话,评审专家要勇于承担责任,不能充当“和事佬”。
本次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价格分仅占15分。从分值设置上采购人的初衷更希望招到综合性服务较好的中标单位,而并非是价格战。
招标文件的组成不仅是供应商要保质保量完成好的“作业”,同时也是评标委员会认真评审的重要依据。采购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事前要充分做足市场调研的功课,做出比较符合实际的成本测算即预算价格的来历,根据需求设置相应的评分办法,尤其对容易导致问题的服务类项目,金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段操作方式,最终定标原则可设置两家服务单位。这种增强防控意识、有效化解问题、降低采购风险的做法值得思考与借鉴。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