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49号:联合体一方被列入失信名单 投标有效吗?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17日 来源:王周欢 政府采购信息

关键词


失信被执行人

联合体投标

评审因素量化

案例回放


采购人委托某代理机构就家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于2018年3月27日发布招标公告,至投标截止时间,共有J公司、X公司与C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下简称“X公司联合体”)等10家供应商就该项目第一包投标。最终,第一包中标供应商为X公司联合体。随后,J公司提出质疑。代理机构进行了答复。J公司对答复不满,进而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J公司的投诉事项是:要求取消X公司联合体中标资格。其理由是中标人X公司的联合体成员C公司在该项目评审期间被列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故中标人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备合格供应商条件。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邀请规定,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根据采购人、J公司所提供的2018年5月10日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结果,C公司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入失信黑名单,该信息发布时间为2018年5月3日。财政部门于2018年7月17日致函XX人民法院商请协助提供C公司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时间。XX人民法院执行二庭作出的说明称,该法院于4月28日将C公司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因其履行义务,于5月11日屏蔽失信信息。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财政部门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认定投诉事项成立,撤销该项目第一包采购合同。此外,财政部门还发现:该项目第一包投标评分细则评审内容包括“实样”、“材质”、“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管理”、“综合实力”等9项。


财政部门同时认为:“实样”评审标准中有关“投标实样质量的优劣”、“材质”评审标准中有关“投标货物使用材质的品质及质量”需要借助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业知识作出评判,属于主观判断事项,将其列为客观打分项,存在不妥。


该项目“实样”、“材质”、“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管理”、“综合实力”等项评审标准分别按照较好、一般、较差等设置了若干打分区间,但评审因素未相应细化或量化,属违规行为,构成《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应予废标。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该项目第一包重新组织招标。

问题引出


1.联合体投标中一方供应商被法院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联合投标是否有效?


2.采购项目“实样”、“材质”、“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管理”等项下的评审标准分别按照较好、一般、较差等设置了若干打分区间,但评审因素未相应细化或量化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专家点评


问题一:诚实信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重要举措,对降低市场运行成本、改善营商环境、高效开展市场经济活动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形成“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机制。


本采购项目中,C公司在2018年4月28日至5月11日期间确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内。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因此,X公司联合体不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合格投标人条件。


问题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将采购项目“实样”、“材质”、“生产工艺”、“生产组织管理”、“综合实力”等项下的评审标准分别按照较好、一般、较差等设置了若干打分区间,但评审因素未相应细化或量化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此外,评审因素的客观分设置要合理,需要主观判断的不得设置为客观分。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 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