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北京华视远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华视远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春亮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86号北美国际商务中心C座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法定代表人:王俊峰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40号
投诉人2019年11月28日参加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救援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0967)第5包矿山救援专用装备的投标,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撤销废标公告。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文件以及相关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该项目于2019年11月28日开标,11月29日发布中标公告,投诉人为该项目第5包的中标供应商。2019年12月6日采购中心收到天津祥安科技有限公司的质疑,认为中标供应商北京华视远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时,生产红外线测温仪(型号:CWH900)的廊坊市捷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多种气体测温仪(型号:CD4)的河南省保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2019年12月13日采购中心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协助答复质疑,评审委员会对中标供应商北京华视远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发现投标文件中未提供廊坊市捷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外线测温仪(型号:CWH900)、河南省保时安电子科技有限提供的多种气体测温仪(型号:CD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招标文件的货物需求一览表中,矿山救援专用设备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红外线测温仪、多种气体检测仪要求提供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且这两项要求为重要性技术参数,重要性参数有一项不满足为无效投标。因此,决定取消预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2019年12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和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联合发布本项目第5包废标公告,废标理由为经评标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性参数要求的情况,应取消其中标资格,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废标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四章,“二、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备注: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中划“√”的表示此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其余参数为一般性技术参数。重要参数有一项不满足为无效投标。”附表中,矿山救援专用设备的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红外线测温仪:12、√提供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多种气体检测仪:7、√提供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由此可见,红外线测温仪、多种气体检测仪都要求提供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且作为重要性技术参数要求,有一项不满足为无效投标。
中标供应商北京华视远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第37页红外线测温仪,主要技术参数/指标12、√提供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在投标文件第116-130页及其他部分,发现未提供廊坊市捷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红外线测温仪(型号:CWH900)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该投标文件第40页多种气体检测仪,主要技术参数/指标7、√提供产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是在招标文件第146-164页及其他部分,发现未提供河南省保时安电子科技有限提供的多种气体测温仪(型号:CD4)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以上情形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情况。因此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采购中心在质疑答复时认为中标供应商北京华视远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无效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本案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协助答复质疑属于依法履职,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本厅认定投标人北京华视远大系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无效标。因此,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但是,本厅受理投诉后要求采购人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以书面形式提供说明材料,采购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经核查,质疑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另行处理。
本厅于2020年1月10日受理该投诉,根据《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9号)要求,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于2月19日发出《关于酌情暂缓作出本项目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于2020年3月16日组织专家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及以上通知的规定,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16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本厅认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认定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采购中心的废标行为有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