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天津祥安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天津祥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雷
地址: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京滨睿城4号楼604室-42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政务服务大楼
被投诉人:中金油消防装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慧
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400号院2号楼17层1单元2006
投诉人在参加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救援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0967/06包)公开招标活动中,认为中标供应商中金油消防装备(北京)有限公司中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多项技术参数要求,应为无效投标。依法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投诉。具体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消防人员照明灯(HR7101)没有防爆认证,且灯头为铝制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不允许偏离的参数要求,应为无效投标;2、中标产品救援人员路线灯(BJ152)是手提式射灯,并非救援人员路线灯,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
本厅于2020年1月3日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处理中,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本厅于2020年2月14日发出《关于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于2020年3月16日组织专家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9号)的规定,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3月16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经本厅调查核实: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中,货物需求一览表备注“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中划‘√’的表示此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其余参数为一般性技术参数。重要参数有一项不满足为无效投标。一般性技术参数1项不满足扣2分。”招标文件未明确相应的佐证材料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中,防爆射灯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的参数要求第5条规定“√灯头要求采用铜制材料,达到防爆标准”。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响应表对招标文件上述参数要求的响应为满足。其投标文件防爆射灯的响应佐证文件包括生产厂家对项目的授权书、投标货物主要技术资料、检验报告(编号Zb201870040)及产品防爆证书(编号CLEx18.7217),其中投标货物主要技术资料参数说明第5项“灯头要求采用铜制材料,达到防爆标准”;防爆合格证(编号CLEx18.7217)的产品为江西华瑞HR7101手提式防爆射灯,说明事项1“可代表相同结构产品FD-FBSI480/HR7101消防员照明灯具”。检验报告(编号Zb201870040)的产品型号为江西华瑞FD-FBSI480/HR7101消防员照明灯具。
投诉人提供了国家低压防爆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出具的江西华瑞HR7101手提式防爆探照灯检验报告(编号(2018501FGDQ00217),产品描述“外壳材质为铝,透明件为钢化玻璃”。
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江西华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加盖公章的答复说明,明确江西华瑞HR7101手提式防爆射灯与FD-FBSI480/HR7101消防员照明灯具为同一产品,产品结构为分离式结合,前盖为铜制镀镍,外壳为铝。
关于投诉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招标内容与要求中,救援人员路线灯(套)技术参数与配置要求包括使用独立电源等共9项一般参数要求,提供检验报告1项重要参数要求和1项配置要求。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石油和化学工业电气产品防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152274),其产品名称为强光防爆方位灯,型号及规格为BJ152,样品描述为便携式产品。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了图片示例,显示产品为小体积照明器材。
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江西华瑞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加盖公章的答复说明,明确投标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符合国家标准。
本项目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认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救援人员路线灯(套)的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处理过程中,专家评审认为投诉人提出的功能要求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依据范围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满足相应的招标文件要求。
另查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于2019年12月20日签订本项目《货物采购合同》,采购人于2019年12月25日支付中标供应商合同总额的40%价款。
本厅认为: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防爆合格证(编号CLEx18.7217)说明事项及制造商江西华瑞安全科技公司的说明,均可证明江西华瑞HR7101手提式防爆射灯与江西华瑞FD-FBSI480/HR7101消防员照明灯具为同一产品,投诉人主张非同一产品,中标供应商所投FD-FBSI480/HR7101消防员照明灯具没有防爆合格证,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响应材料及制造商说明,可证明中标产品江西华瑞HR7101防爆射灯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参数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国家低压防爆电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辽宁)出具的江西华瑞HR7101手提式防爆探照灯检验报告(编号(2018501FGDQ00217),产品描述的外壳及透明件材质,未涉及灯头材质,不足以否认评审专家依据各自的专业知识,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所载明的评审方法、标准,依法独立地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投标产品的响应情况等做出的评审意见。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技术佐证材料及制造商说明,证明中标产品江西华瑞BJ152救援人员路线灯(套)满足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投诉事项2 主张江西华瑞BJ152为手提式射灯,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处理决定:
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