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内蒙古信中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1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内蒙古信中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文全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蒙吉利商住区7号楼东二楼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院2号楼423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日报社

项目联系人:高凡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经济开发区世纪12路(新区)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

 

投诉人参加了2019年12月25日由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日报社办公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191130),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厅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中标产品为“无服务器架构”,没有“系统应用服务平台”和“中心服务平台软件”,无法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重要参数,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文件;2、中标产品为“无服务器架构”,没有“系统应用服务平台”和“中心服务平台软件”,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内容要求,属于无效投标;3、政府采购中心答复内容与质疑内容不相符,没有实质性答复质疑事项内容;4、原质疑事项1、2、5项中的中标产品官网材料不满足投标文件重要技术参数要求。

本厅于2020年2月10日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投诉处理中,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审查会议,本厅于2020年2月19日发出《关于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通知》,于2020年3月27日组织专家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财政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购[2020]79号)的规定,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7日专家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经本厅调查核实:

关于投诉事项1、2

经核查,投诉人举证的产品型号并非中标供应商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的中标产品型号。投诉人关于中标产品为“无服务器架构”,没有“系统应用服务平台”和“中心服务平台软件”的事实举证不足。通过查验洲明科技投标文件及第三方检验报告,洲明科技中标产品支持配置服务器架构且配置了型号为QRL-SYS11.0的服务器,中标产品包含“系统应用服务平台”和对应的“中心服务平台软件”。经专家审查会评审,认定中标产品提供了相应检测报告及截图等佐证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核查,投诉人于2020年1月10向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于2020年1月19日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进行了回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内容及期限等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4

质疑事项1中投诉人举证的网页并无中标产品数字音频处理器具体功能的专项说明,无法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质疑事项2和5中投诉人举证的产品型号截图及相关参数并非洲明科技的中标产品型号。经专家审查会评审,洲明科技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中标产品的检测报告或截图,检测报告或截图的内容可以佐证中标产品符合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洲明科技针对质疑事项提供了中标产品厂家盖章的产品说明书、检测报告、截图等材料,证明中标产品的功能满足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

本厅认为:

投诉事项1、2、4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1、2、4不成立。

投诉事项3对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满意而未针对采购文件、过程或成交(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投诉事项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处理决定: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之规定,本厅决定: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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