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78号:为下属单位遴选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合法?
关键词
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自主选择
案例回放
上海某政府机关近日根据其内部管理制度向其下属各事业单位下发了遴选采购代理机构的通知,并委托上海某知名代理机构代理其遴选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的招标工作。在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该代理机构在上海政府采购网提交了项目策划审批申请。仅一天后,该代理机构收到了上海市财政局的驳回通知,理由是该项目立项不合规,违反《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问题引出
为下属单位遴选采购代理机构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虽然各事业单位属于该政府机关的下属单位,服从该政府机关的管理,但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是否由其统一立项执行是值得商榷的。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市财政局驳回该项目是有理有据的。
基于该政府机关的实际情况与现行法律法规的矛盾,如何保证既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确保其内部管理制度顺利实行。笔者建议,可以让该政府机关下属的各事业单位按照统一的遴选标准直接向财政申请立项。毕竟,上海市财政局驳回的只是该政府机关的立项申请。其下属各事业单位基于优化采购代理服务的考虑,遴选采购代理机构并不违反自主选择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