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81号:项目即将开标,质疑却收不到答复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6日 来源:马本旺 李猛 政府采购信息

关键词
   质疑

质疑答复期限

采购文件

案例回放

近期,一供应商向笔者反应了一个质疑案例,具体情况如下:一个政府采购招标项目,采购人委托一家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并在当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站发布采购公告,在距开标日期还有5天左右时间,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但采购代理机构迟迟未作出回复,于是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却被告之不能受理,因为还未超出7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无法证明代理机构属于不予答复情形,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即使代理机构答复了,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也要等答复期限截止后才能提起投诉。质疑供应商说,到时候开标评标都已经结束了,再投诉还有什么意义?而且要是质疑事项成立,需要采购人重新采购的话,前期的招投标工作不是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吗?最后,该供应商没有参与该项目,也没有再提起投诉。

问题引出

对这种开标前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有2种情形值得思考:


一是如本案中代理机构迟迟不回复,且法定答复期限可能会跨过开标时间,会造成一种什么后果?


二是如财政部门所说,即使代理机构回复了且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供应商是不是也不能立即提起投诉呢?

专家点评


本案中,该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事项,无论是有效还是无效,可以肯定是认为对其投标不利的,但在现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下,救济渠道似乎并不畅通。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七条又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可以看出来,质疑答复的法定期限是7个工作日,若是再算是休息日,理论上最长可达11日历日,使得在公告期间,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回复期,很有可能会跨过开标日,若是有效质疑,就会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共资源浪费。


并且,如果采购代理机构争先效仿,对这种临近开标前供应商对采购文件的质疑,都以拖字诀应付,也会让质疑供应商陷入三难境地,如向财政部门投诉,因答复期未满有可能不受理;参与项目,中标机率很小,还得付出编制投标文件等相应成本;不参与,等答复期满开标出结果以后再以潜在供应商名义进行投诉,又让人觉得多事;纠结之下,很多持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的供应商,可能真的会放弃维护自己的权益,认为既然还没造成什么损失,就不再参与此类项目。


另外,目前对于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的理解,也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质疑供应商只要对收到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立即向财政部门投诉,另一种观点是无论满意与否,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答复一样,都要等答复期满(收到质疑书7个工作日)后才可提起投诉。本案中财政部门的回复就是依据了第二个观点。


但笔者支持第一个观点,因为按照第二个观点,如果公告期间,有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质疑,代理机构也及时进行了答复,但当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时,却不能立即向财政部门投诉,须等答复期满后才可提出,有可能直接等开标出结果以后了,同样和代理机构拖延回复情形一样,若是质疑有效,就会既失去项目提前纠错的机会,又浪费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


笔者建议:一是参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修改。比如可以缩短公告期间对采购文件的质疑回复期限,7个工作日的时限太长,再是设置”质疑事项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采购活动”的规定,以防止有的代理机构迟迟不回复质疑的行为,这样,即使一直拖到开标时间,也不能进入开标环节,相应的,也避免了社会资源的浪费。


二是94号令中应明确质疑供应商对于收到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时,可以立即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三是是为了防止供应商进行恶意的质疑投诉,影响采购活动的正常进行,财政部门应加大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力度。94号令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对虚假恶意投诉的供应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且即使不被认定为虚假、恶意投诉,但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也会被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第三十七条 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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