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霸州市盛鸿亿家具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霸州市盛鸿亿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瑞芹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煎茶铺镇中台山
被投诉人:内蒙古农业大学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306号
被投诉人: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延圣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78号华门世家写字楼14层
投诉人2020年4月14日参加由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双一流建设,动科、农学定制实验台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HJZB-2020-002)的投标,经质疑后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2020年4月24日,中海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函中已明确未给我公司资质文件、样品拆封,评标委员会依据我公司的投标文件可以给出相应的分值。招标文件第六章 评审原则和方法中第二条评标办法及2020年3月27日补发的招标文件补遗书有详细的评分细则形同虚设。以上评分标准细则存在明显不合理技术条件限制,因此该标准具有对投标人的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2、采购代理机构项目联系人不清楚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评分细则,评审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评分准则评审,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召开质证会,核查投诉事实,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厅调查核实:
投诉事项1:此项投诉事项是投诉人针对采购文件的评分标准提起的投诉。该项目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应在4月9日前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而其质疑的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已经过了法定的质疑及投诉期限。因此,本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采购代理机构与评标委员会均认可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确实未对投诉人提交的资质文件原件及实物样品进行拆封并评审的事实。投诉人提交的资质原件为备查项,评标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内的证明材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诉事项2: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否清楚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及评分细则,并未损害投诉人权益,并非投诉事项,仅是投诉理由,此部分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
按照招标文件及补遗文件的要求,投诉人提供的实物小样应当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是评审委员会未对其提供的实物小样进行拆封,未见实物小样,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实物小样进行评分,而是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样品图片对该项进行了评审。投诉人认为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未按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的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未拆封其提交的实物样品就进行评审的行为是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但评标委员会并未将投诉人实物样品作为评审的主要依据,该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
另查明,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厅认为:
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关于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事项成立。投诉事项2关于评标委员会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的事项,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五条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认定本项目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本厅决定:驳回投诉事项1及投诉事项2关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存在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的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本厅决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