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85号:能以“不知自己所受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为由,参加政采吗?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05日 来源:蒋莉蓉 政府采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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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记录;

较大数额罚款;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案例回放


某医院保洁服务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后,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的投标人B公司提出质疑,根据新闻报道,中标人A公司两年前因生产安全事故被罚款6万元,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具有投标资格。

采购人、代理机构经查,2017年10月,北京市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对A公司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政府采购法》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认定A公司不符合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无效。


问题引出


能以“不知自己所受罚款为较大数额罚款”为由,参加政采吗?


专家点评

“不但中标后被认定无效,而且上报到财政部门后,要按照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来处罚。”广西广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沈德能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


为了维护和促进政府采购市场健康发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十九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提供“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等材料,而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又属于重大违法记录。


罚款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在各行各业的行政管理中普遍存在,金额有大有小,适用于制裁各种违法行为。那么,如何判定较大数额罚款?


业内专家介绍,我国各部门、各地域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都各不相同,需要根据具体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定。


实践中,投标人或许不知道如何判定较大数额罚款,但肯定对自己的罚单信息最为了解,因此,投标文件相关资料切勿弄虚作假。


“投标人要如实出具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采购人根据声明函来审查资格。”沈德能说,本案中,看似罚款数额不大,但已经超出较大数额罚款,属于重大违法记录。A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中标肯定无效;另外,其行为如果被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可能将面临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上述专家补充说,A公司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即将届满,如果再被财政部门重罚,则意味着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时间更加遥遥无期,此举得不偿失。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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