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介入调查的投诉,供应商撤回后,监管部门如何处理?
日前,有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与《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分享了一则家具采购项目的案例。
某采购预算超千万元的家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期间,A投标供应商认为中标供应商提供的部分材料涉嫌虚假,且评审专家存在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评审的情况。A投标供应商将整理的材料寄给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事后,A投标供应商又反悔,但是材料已经寄出。
围绕这一案例,引出了三个问题。
首先,在该案例中,A投标供应商直接递交材料给监管部门的行为,属于举报还是投诉?其次,A投标供应商可以撤回递交的材料吗?如果A投标供应商撤回递交的材料,监管部门该如何处理?
相关业内专家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供应商若是投诉,应先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而且质疑的事由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供应商若是举报,控告和检举事由限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政府采购是法律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给供应商的权益造成损失,即投诉与举报的事由一样,但投诉与举报的性质与程序不一样。举报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监督,投诉是供应商的救济制度。在本案中,供应商认为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通过质疑投诉程序行使权力。监管部门可以告之A投标供应商通过质疑投诉反映诉求。
针对第二个问题,业内的看法较为一致。众专家均认为,投诉可以撤回。针对举报,目前没有撤回的规定。
谈及第三个问题,有专家指出,应该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当事人。也就是说,即使发现问题,也应该直接终止投诉处理程序。
对于该专家的说法,相关专家表示了肯定,并进行了补充回答。他指出,投诉虽然可以撤回,在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后,针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启动监督检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