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乌财购函[2020] 110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内蒙古纵横伟业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忠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西路长兴大厦副楼二层
联系方式:13947187890
被投诉人:内蒙古亿正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英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310室
联系方式:18647128155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浩锐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巨海城一区
联系方式:18647128155
二、投诉情况
采购人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内蒙古亿正招标有限公司公开招标“应用软件开发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乌财购准字(电子)[2020]013号〕。内蒙古亿正招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开标,开标后,内蒙古纵横伟业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0年4月27日因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商务服务和技术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为由,对采购代理机构提出3项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4月30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5月12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了投诉。
三、调查论证情况
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抽组相关专家、采购人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投诉处理小组,分别于2020年6月5日、6月23日两次对该投诉事宜进行了审查论证,并对投诉有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满足招标文件评分要求。经对该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评分要求提供地市级以上业绩,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共有15项,其中只有4项为地市级以上,其余都为旗县一级业绩,存在投诉中的问题,且存在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打分错误情况。在审查评委打分情况同时发现有打分畸高畸低情况,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不符,存在不公平公正打分情况。
(二)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技术方案(技术路线)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对该事项进行审查核实和现场测试,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服务项目满足采购人要求。投诉人提供证明材料无法认定中标供应商所提供服务不符合招标要求,因此不予认可。
(三)投诉人投诉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方案(集约化平台部署)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经对该事项进行审查核实,投诉人所列举案例不能证明广东易动公司产品不能部署运行在一个统一的集约化平台上,因此不予认可。
四、处理决定
依据投诉处理小组审查论证结果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等证据,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第一项事实依据充分,投诉成立,投诉第二项、第三项没有事实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由成立,该采购项目按废标处理,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在本次招标采购中担任经济专家评委的郝奇艳,因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打分,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罚款于2020年6月30日前上缴市财政局,账户名称:乌兰察布市财政局,账号:10053383235001000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兰察布市恩和路支行,交款地址:乌兰察布市政务服务大厅。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兰察布市财政局
202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