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00号: 定点采购中能否因罚款基数难确定而不对违法供应商处以罚金?
关键字
虚假材料;定点维修;不良行为记录
案例回放
2019年7月,某市组织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项目,采购文件规定:安全达标15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三级得5分,二级得10分,一级得15分。提供达标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最终,21家供应商中标。
2019年年底,该市财政局向交通运输局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真实性进行调查,发现11家供应商存在变造《等级证书》有效期和发证日期的情况。财政局据此认定,该11家供应商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情形。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对11家供应商进行行政处罚。因考虑到该项目属于定点维修服务机构采购,对各个供应商而言,本项目采购金额均无法确定,故罚款基数无法确定。因此,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之规定,对11家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作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1.定点采购中,能否因采购金额不确定、罚款基数难确定就不对供应商进行罚款处罚了吗?
2.定点采购在履约期间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中标怎么办?
专家点评
问题一:武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杨锡才认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罚款不是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由于该项目没有采购金额,无法确定罚款基数(或根据实际发生的车辆维修服务费用计算基数),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对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存在适用依据不正确,可能引起行政复议的风险,也与立法精神不相符合。
在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三科解继涛看来,《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除规定罚款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外,还规定“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该项目已经执行一段时间,监管部门也可以调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供应商在此期间提供维修服务的收入所得,予以没收。
问题二:杨锡才表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存在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标成交无效。该项目距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近1年,采购人应该签订了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工作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来说,虽然在经济上没有什么影响,但对采购人已经结算支付的车辆维修费用,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风险,面临有关部门检查时需要作一些解释说明工作。采购当事人等在开展招标采购活动中,要加强符合性审查和资料真实性的审核工作,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做好相关防范工作。同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建立《等级证书》的查询平台,方便各方需求者查询,使造假证者无处可遁。
解继涛则建议,该项目超过半数的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并受到处罚,代理机构应及时评估中标人变化对采购人车辆正常维修的影响,如剩余企业不能满足维修要求,可以在适当时间对车辆维修项目进行补充入围招标。采购人在选择维修入围供应商时,除考虑维修质量、价格等因素外,还应考虑企业诚信、安全生产等因素;采购代理机构在回标分析时如对认证证书存在疑问,可以先行商调行业主管部门甄别证书真伪。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