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政府采购工程”的4个概念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09日 来源:采联科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想要更好地理解“政府采购工程”,我们首先需要厘清里面的四个概念。

一、“工程”的概念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建设工程并不限于构筑物和建筑物,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是指所有通过设计、施工、制造等建设活动形成的有形固定资产。
只有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才是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政府采购工程中的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则属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 

二、“建设”的概念 

建设起的是时间节点的作用,只有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才属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调整范围。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三、“不可分割”的概念 

不可分割是指离开了建筑物或构筑物主体就无法实现其使用价值的货物,如门窗属于不可分割,而家具等就属于可分割。实践中存在将“不可分割”简单理解为固定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情况,认为只要固定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就是“不可分割”,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四、“基本功能”的概念 

基本功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达到能够投入使用的基础条件,不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的附加功能。如学校教学楼建设,楼建成装修后基本功能即已达到,而不能以楼将用于教学就把教学用的教学家具、仪器设备等为实现楼的附加功能的货物作为楼的基本功能对待,也就是说实现附加功能货物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具体来说,一项服务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该服务应当是完成整个工程所必不可少的服务。 政府采购的服务,即使与工程有关,但并不是完成该工程所必不可少的,也不能认定为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比如工程立项前有关部门向社会采购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准备材料服务,再比如有关部门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使用财政资金的监管,从社会上采购的审计服务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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