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0〕636号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要求,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区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保证市场环境公平
2019年,内蒙古自治区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专项清理和整治,保障了政府采购领域的公平竞争,同时也为政府采购当事人营造了一个风清气正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另据统计,自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7月2日,全区9个盟市共发生“零”预算采购项目323个,涉及466包明细。对新发生的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和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则制度的行为,及时予以清理和整改,严禁采购公告中对供应商提出无政策依据的限制性条款,如以资质条件、地域限制或注册资本等不合理的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者歧视性待遇。请涉及到的盟市及时进行清理并进行整改。
二、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保证优化营商环境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采购人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是制定采购需求、落实采购政策、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公开采购信息等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因此,要保证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要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全面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公开、公平、公正的开展采购活动。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对所属预算单位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公平竞争,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采购行为及时予以制止,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违反《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要求的行为及时整改、清除。
三、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以制度促进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
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竞争的根本保证,制度优势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的前提,制度公平则市场公平。我区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对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及时予以废止。各预算单位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新制度时,要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出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问题。重点审查制度办法是否设置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不合理或歧视性准入条件,是否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或者具有审批性质的备案,是否违规给予特定供应商优惠待遇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 8月 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