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10号:供应商投诉竞争对手的样品不符合技术参数,可以吗?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30日 来源:丁静 政府采购信息

关键字

样品;技术参数;质疑




案例回放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一家具项目实施采购。竞争性磋商过程中,供应商A认为应当停止执行磋商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依法质疑后,供应商A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又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投诉事项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符合磋商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就供应商A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调查后认为投诉事项不成立。



问题引出

投诉其他供应商的样品不符合技术参数要求,可以吗?



专家点评

在对该案例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是,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的规定,家具采购项目不适合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明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要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委员会成员、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相关监督人员等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对评审情况以及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其他供应商样品的技术参数属于政府文件中应予保密的信息。供应商不得参与评审,如何知晓其他供应商投标样品的技术参数呢?


首先,规范的采购样品评审一般是进行盲评。从样品的保存环节来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提交的样品后,应履行保管义务,而样品的商标或Logo是有遮挡的。目前常规的做法是,让投标人抽签,然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抽签结果对样品进行编号。在此种情况下,投标人无法知道竞争对手的样品编号是多少,也无从知道竞争对手的样品信息。


其次,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时应公布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等,样品的相关信息未在强制要求公开之列,而实践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也不公开样品的技术参数。


“所以,样品是响应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属于成交公告应公开的事项。而供应商A投诉成交供应商样品的技术参数等相关指标,应属于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某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也明确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财政部门列为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证据来源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本案例中即属于此种情况。另外,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及有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为,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的,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管,对非法取得证明材的行为进行严管。另外,对于对样品的技术参数究竟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建议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进一步核验。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二十九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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