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投诉处理决定书
凉财发〔2020〕243号
乌兰察布市凉城县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辽宁江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江涛
地 址:辽宁省喀左县冶金铸造工业园区
授权代表:张志阳
联系方式:17642113346
被投诉人:凉城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忠贵
地 址:内蒙古凉城县鸿茅镇
联系方式:0474-4208228
被投诉人:内蒙古中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明明
地 址: 内蒙古包头市友谊大街传媒大厦B座20楼
联系方式:0472-2773207
投诉人在参加2020年7月10日被投诉人组织的“凉城县城市管理局凉城县集中供热管网铺设建设工程(一期)—材料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Y2020-CG016)”的采购活动中,认为本次招标结果有失公正,经质疑后,因投诉方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局投诉。经投诉方补正投诉材料后,我局予以受理并下达了投诉答复通知书,同时将投诉书副本交予被投诉方,本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局调查核实:
1、招标人内蒙古凉城县城市管理局的招标代理人内蒙古中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中适用法律有遗漏,但不影响中标结果的形成过程;
2、本项目确定的中标人的投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本局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的规定,由于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所以本项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同时该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故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该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不是最低价中标法,对各投标方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标人,投标报价只是其中的一项参考因素,不是唯一的因素。本项目中标人的投标经评委评标后得分最高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凉城县人民政府或者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凉城县财政局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