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号)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XDD-2020-GC-074

二、项目名称新华校区旧变电室高低压供电系统更新改造工程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承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新华侨北街浩鑫广场1号楼第7层

被投诉人1:内蒙古医科大学(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

被投诉人2:熙达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绿地领海B座405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由代理机构”组织的本项目投标,经质疑后向我厅投诉。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采购人未履行磋商程序,致使采购形式违法,应予以废标;2、中标供应商乐电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伪造没有其他佐证材料的中标合同作为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文件,谋取中标。中标供应商没有实际施工事实的虚假合同为无效投标文件;3、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对于投诉人的质疑未及时作出答复,违反法律规定。

我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文件等,核查投诉事实。代理机构、中标供应商乐电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人提供了相关说明材料。财政厅于9月25日召开了投诉处理质证会,调查投诉事实。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并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与质疑事项1的具体内容不一致,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且不是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投诉事项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经核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以及投诉后提供的佐证材料,不存在中标供应商伪造合同虚假应标的情形。投诉事项2没有事实依据,不成立。投诉事项3中代理机构存在处理质疑时,书面答复文件不规范的问题,不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3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厅决定:驳回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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