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29号:招标文件分值设置需要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吗?
关键词
分值设置 评分因素 细化量化
案例回放
某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办公桌椅项目招标,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全面合理的安装配送方案。在评分因素中规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方案中的生产工艺流程、供货安装、计划进度安排、所采取的质保措施、验收方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响应方案,在0~4分之间打分。
招标文件发出后,B公司对评分因素提出了质疑,认为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认为,评分因素没法细化和量化,当然不能做到与招标文件分值设置相对应。但采购代理机构担心引发投诉,于是向政府采购信息网专家咨询:招标文件分值设置如何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问题引出
招标文件分值设置需要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吗?
专家点评
招标文件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相对应。
本案例中招标文件的分值设置未做到细化、量化,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与招标文件分值设置无法对应,给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也进一步明确,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但在采购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对“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太理解,具体操作中问题屡见不鲜。
“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是有非常明确的解释的,包含两层意思: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如招标文件在评标标准中规定,国际知名品牌4~8分,国内知名品牌3~4分,国内一般品牌1~2分。这样的规定就违反了上述要求:一是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国内一般不是品牌的量化指标,没有评判的标准;二是虽然每一个分值设置量化到了5~8分、3~4分、1~2分的区间,但国际知名品牌、国内知名品牌、国内一般品牌并没有细化对应到相应区间。由此可见,本条规定的核心要求是综合评分的因素必须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
为了避免出现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和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况,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就应当用心思于考评分因素的指标设置,不能量化的指标就不要作为评审因素。
法规适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并汇总每个投标人的得分。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评标基准价和投标报价。
(本文摘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