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哈尔右翼前旗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1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前财购函[2020]1号

一、项目编号:WSZCQQS-C-H-200001及WSZCQQS-C-H-200004

二、项目名称: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采购特种车辆(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东普天鲁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刘强

 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经十西路11889号鲁联集团西南侧商贸楼

被投诉人1: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

 址:察哈尔右翼前旗达尔登大道交汇处

被投诉人2:中创金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王敦伟

 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南路景泰花园商业楼5栋401户

四、基本情况

中创金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受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委托,于2020年09月08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后,于09月15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釆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09月17日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以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发布了废标公告。

2020年09月21日,代理机构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第二次竞争性磋商公告,投诉人获取采购文件后,于2020年10月10日,向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及中创金建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投诉人于2020年10月26日,对察哈尔右翼前旗交通运输局采购特种车辆二次竞争性磋商项目,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对本项目车辆参数设置提出投诉。2.对货物设置固定参数提出投诉。3.对招标文件评分条款提出投诉。针对以上投诉事项,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了投诉。

五、调查论证情况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法律法规,抽组相关专家、采购人代表、法律顾问等人员组成投诉处理小组,并于2020年11月07日对该投诉事宜进行了审查论证,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我局现对投诉有关事实认定如下:

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车型参数设置提出投诉,投诉人提出该参数设置存在偏向性和唯一性,且目前满足本参数需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

经论证小组对该事项招标文件审查核实,投诉人投诉书中提供的后轴荷技术参数与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要求不符,本项目招标文件车型参数中14条参数不存在限制性、指向性,参数设置合法合理,且目前国内市场满足本招标文件参数要求的供应商三家以上。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中货物需求一览表配置与规格中技术参数的要求设定均为固定参数。对电池组、恒压源、液晶显示器等货物设置固定参数提出投诉。

经论证小组对该事项招标文件审查核实,电池组、恒压源、液晶显示器等参数设置,属于国内市面上很普遍、很常见且易采购产品,不属于固定参数,排斥投标单位,且招标文件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参数中以“★”的方式标明,本招标文件技术参数条款没有标注“★”的条款,更不存在限定性、排斥性。已参与投标的三家企业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也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评分条款。

投诉人投诉事项,仅为招标文件评分事项,不属于资格性条件,也不属于实质性要求,属于评分事项,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投诉处理小组审查论证结果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等证据,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察哈尔右翼前旗财政局

202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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