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5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GZ2020-198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手持终端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内蒙古期颐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光语鉴筑4号楼20层1单元2002
法定代表人:张强
被投诉人:内蒙古国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二环路东侧万正尚都8号楼1单元501室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路70号
相关供应商:内蒙古誉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97号亚辰商务中心7层
四、基本情况
2020年9月24日,投诉人参加由被投诉人内蒙古国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人”)手持终端设备采购项目(编号:NMGZ2020-198)投标,经质疑后向我厅投诉。
投诉事项:1、中标供应商没有生产厂商的资质,在投标过程中使用虚假的“三无产品”进行投标,存在虚假响应,骗取中标;2、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为定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初审要求,属于无效投标;3、中标供应商定制产品,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虚假应标、愚弄评委,破坏招标公正性,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中标供应商存在虚假承诺和虚假技术响应谋取中标,破坏本次招标的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5、招标代理公司存在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企图隐瞒需要公示的内容,包庇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的事实,没有站在公平、公正、透明、诚信的原则上进行此次招标活动。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核查投诉事实。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于2020年11月10日撤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条规定,本厅决定:终止投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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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条规定,本厅决定如下:终止投诉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