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9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9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MAC2020249/第2包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特气系统及药品库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武汉检安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陈宜铭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凤凰山东
委托代理人:李刚
被投诉人:内蒙古奥晨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晨招标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力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街中星花园二期1号楼701室
当事人:内蒙古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23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奥晨招标公司就“内蒙古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实验室特气系统及药品库采购项目”(编号:NMAC2020249/第2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本厅依法受理并进行了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该项目要求供应商资质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家及以上资质”,上述资质的设置与采购项目实施无关,属于不合理条款,歧视排斥供应商参与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2、产品清单一览表中:“特殊气体智能安全输送柜,具有SEMI-S2认证”和主要参数中“提供厂家需有PED认证,GE认证及原产地证明”内容设置不合理,对供应商实施了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3、提供中国计量科学院或国家权威部门出具的型式评价报告存在指定特定检测机构与指向不明的问题,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4、评审因素“深化设计方案”、“产品选型、配置、制造工艺”、“施工组织设计”、“验收、培训方案”、“质量保证”、“售后服务”中的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地评判标准。5、招标文件项目需求“文丘里阀尺寸Φ100mm口径”,与履行合同无必然联系。
本厅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书副本,并要求提供说明材料,同时调取了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核查投诉事实。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本项目第二包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特点,供应商资格要求包含了工程施工资质,项目设计依据及验收标准依据为工程类国家标准,采购预算金额占比较重的品目为工程采购。采购人将本项目界定为货物类采购,与本项目采购项目内容及需求特点不相符,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