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为物业服务合同“正名”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4日 来源:马正红 政府采购信息

2021年1月1号起,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就要正式开始施行了。《民法典》作为行政法规的上位法,其法律效力高于《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民法典》专门设立物业服务合同一章,将物业管理全面提升到法律层面,首次对物业服务合同在基本法中予以“正名”。在物业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中,物业服务项目一般属于非住宅类物业,依据物业的属性分为学校物业、办公楼宇、公共场馆、医院物业等。《民法典》中很多规定虽然更适用于住宅物业,但也和政府采购的非住宅物业息息相关。笔者认为,《民法典》对物业服务政府采购具有较强的规范和指引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由无名变有名


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15种典型合同中没有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人们一直将物业服务合同称为无名合同。《民法典》规定了19种典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其中之一。《民法典》首次对物业服务合同在基本法中予以“正名”,合同编单列一章节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从此,物业服务合同告别无名,正式“转正”为有名合同,物业管理行业也将就此开启《民法典》新时代,这也必将对物业管理服务提出更高标准和要求。


对物业服务合同做出三个明确


笔者总结,《民法典》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做出了以下三方面的明确:


首先,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和主体地位。《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作出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实质是“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该定义扩大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关于物业服务合同主体的范围,明确将“其他管理人”也列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说,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不仅限于物业服务企业,其他主体也可以成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


其次,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民法典》明确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形式,公开做出有利于业主的承诺为合同组成部分。《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该规定可知,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同时,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构成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物业服务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另外,明确了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物业服务人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禁止整体转委托。《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物业服务人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二是赋予了物业服务人“准公共管理和应急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基于物业服务的特殊性,《民法典》赋予了物业服务人具有“准公共管理和应急服务”的职责和义务。1、在突发公共事件中,物业服务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2、明确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共有部分承担维修养护、环境卫生、秩序维护等责任;同时负有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3、物业服务人应当对于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4、如果建筑物或附属设施倒塌、搁置物(或悬挂物)坠落、抛掷物品等行为发生侵权的,物业服务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将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诸如较为普遍的如高空抛物坠物,除了强调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外,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否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是信息公开义务。《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也即是说物业服务人对每一笔收支、每一项服务要定期公开,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四是移交义务和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五是有权要求支付期满后的物业费。《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民法典》第九百五十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做好物业服务的四点思考


《民法典》的颁布将对物业服务行业产生革命性、里程碑的影响,奠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民事法律基础地位、掀开物业管理服务法治建设新篇章。《民法典》重新树立物业服务追求的目标和价值,旨在推动物业服务的良性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同时,《民法典》施行必将对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带来更大的机遇和挑战。给物业服务人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物业服务人应定期公开重大服务事项的履约情况,确保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合理分配和使用物业费,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性价比,同时还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增强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认可度、信赖度,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二,加强对业主的法律知识宣传,提高服务区域内业主的综合素质,使得物业服务人权利的实现更有保障。对于业主的法律义务、合同义务及时地宣传,加大对环卫、消防、相邻关系、侵权责任等相关法律宣传,有利于业主积极主动履行相关义务,减少物业服务人的成本、降低与业主可能发生矛盾冲突,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业主邻里纠纷和业主相关损失。


第三,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大对物业服务队伍的培训、学习,提高服务能力,努力做到守法、不失位、不越位。一是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各种制度。二是加大对管理区域日常巡视力度。对于公共区域进行定期安全事项排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对“建筑物及物件”巡查、巡查制度,落实责任人,做到早发现、早预防。三是编制各类问题、各类响应级别的应急措施,及时向公安、环保、消防、住建、基层人民政府等书面反馈相关问题;物业服务人应当对区域内相关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成立应急小组,并指定专人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汇报。四是适当地购买商业保险,转移经营中的不可控风险。建筑物及物件致人损害且找不到侵权人时,或业主受到外来第三人对业主生命、健康、财产侵害的,物业服务人极有可能会成为被告。建议部分管理区域较大、难度较大的,且有能力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购买商业险以转移相关的风险。


第四,遵守《民法典》相关规定。比如,对于欠缴物业费的业主,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的禁止性条款,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催收。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业主信息时不可触碰的红线。针对建筑物、构筑物因维修、管理不善导致业主和使用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现象,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规定了侵权人和管理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的侵权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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