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38号: 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证书可以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吗?
关键字
资格条件;采购需求;市政工程
案例回放 四川省某县傍河桥危桥改造工程项目,某供应商向财政部门投诉,该项目采购文件在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等相关资格条件一项,不应当限定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而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级证书)也应符合项目的施工要求。资格预审文件的该项设置构成了以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了潜在供应商。 财政部门经查实后认为,该项目采购文件在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等相关资格条件一项并无设置不合理条款。同时,该项目递交资格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共50家,其中通过资格预审的供应商也足有40家,由此可见,该项目资格条件的设置,并未对潜在供应商形成明显限制或排斥,对采购中的竞争性也未形成影响。 问题引出 持有建筑施工企业证书可以参加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吗?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投诉供应商主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级证书)应符合项目要求,财政部门核实后得出结论,该证书的颁发依据是《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而该规定所适用的对象是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情形,同时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其中对“市政工程”的范围亦解释为城市范围内道路和桥梁等。同时,某县傍河桥危桥改造工程属于在公路上的施工项目,而非属于房屋建筑或城市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 根据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17年第25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施工单位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合格。据此,如果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公路水路工程的,要求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无不当。所以,投诉人主张本项目的资格条件设置限制或排斥了潜在供应商的主张难以成立。 采购需求是采购人通过采购活动所要达到的目标,是采购活动的核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需求。具体到每一个项目,采购需求都应当明确、清晰、完整,至少包括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从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供应商名目繁多的同类资质,往往有不止一个政府部门出具的情况客观存在,其有效期、通过条件、审批程序等都有一些差别,因此在衡量采购文件设定的供应商资格、资质条件设置是否公平公正时,一定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来判断,评审过程中既要独立思考又防止主观臆测。 在采购文件需求论证阶段,注意同等证明力的资质要允许其资格性审查同等待遇;采购项目中那些允许联合体投标、分包的子项目需要供应商具备哪些资质,应当在采购文件中细化、明确,不宜笼统而论或者含糊不清。 法规适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承包工程范围) 1、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40米以内桥梁工程;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隧道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 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跨度20米以内桥梁工程;公共广场工程; …… 注: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