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19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乌兰察布市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乌财购函[2021] 14号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情况

投诉人:呼和浩特市中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平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粮饷府街87号

联系方式:18647398806

被投诉人:内蒙古绅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京海

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84号中海蓝湾财富广场C段601

联系方式:15661205939

被投诉人:集宁师范学院

法定代表人:李树林

地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工农大街59号

联系方式:18648051777

二、投诉基本情况

采购人集宁师范学院委托内蒙古绅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发布公告,公开招标“体质测试仪器和体育专业训练室项目”〔采购项目编号:WSZCS-G-H-200089〕。呼和浩特市中豪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0年12月11日向集宁师范学院和内蒙古绅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质疑主要内容为:1.中标文件制定设备参数不合理、有倾向性;2.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标准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于2020年12月21日对质疑事项进行了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0年12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对投诉事项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依法正式受理了投诉,该项目原定于2020年12月30日开标,提起投诉时尚未开标,因投诉内容涉及招标文件核心内容,处理结果将会影响招标结果,所以要求该项目暂时停止。

三、调查论证情况

我局依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抽组相关专家、采购人代表、等人员组成投诉处理小组,于2021年1月5日对该投诉事宜进行了审查论证,并对投诉有关事实认定如下:

(一)关于测试主机采用安卓系统的投诉。因安卓系统具有普遍适用性,采用该系统的测试设备有很多,没有指定或倾向性,所以此项投诉不予认可。

(二)关于身高体重测试仪器触头要求必须可折叠的投诉。身高体重测试仪器的触头不属于该设备的核心部件,不应设置为带“☆”的必须要求。此项投诉成立。

(三)关于仰卧起坐测试仪器要求必须为双探头感应杆的投诉。经了解仰卧起坐的测试方式有多种,各有优势和弊端,其中一种测试方式不应设置为带“☆”的必须要求。此项投诉成立。

(四)关于要求主机必须具有内置二维码扫描器的投诉。经了解,内置二维码扫描具有市场先进性,有此功能的主机很多,无倾向性,属于合理要求,此项投诉不予认可。

(五)关于要求主机键盘必须为全金属的投诉。结实耐用的键盘多种多样,不应设置为带“☆”的必须要求。此项投诉成立。

(六)关于招标文件技术评分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诉。技术评分部分设置为带“☆”参数不满足扣2分规定,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带“☆”为必须条款相互矛盾。此项投诉成立。

(七)关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要求提供荣誉证书作为加减分项的投诉。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部分要求提供的荣誉证书,未明确出具证书的是哪些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且未明确说明要求提供的荣誉证书是否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此项投诉成立。

(八)关于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未设置财务状况分值的投诉。按照相关规定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分值应当为3-5分。此项投诉成立。

(九)关于招标文件只规定了产品具有“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没有要求提供产品认证的投诉。招标文件中应按照国家最新要求,提出产品质量认证、产品检测和产品合格证明等与产品质量密切相关的证明资料。此项投诉成立。

四、处理决定

依据投诉论证小组审查结果和招标投标相关资料等证据,我局认为投诉人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现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人投诉事由成立,鉴于该采购项目尚未开标,未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将招标文件修正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评审专家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或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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