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24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NZC20200485
二、项目名称:内蒙古财经大学人工智能课程建设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称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慕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赵燕来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6号楼8层801室
委托代理人:沈尚功
被投诉人: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政采中心”)
法定代表人:齐玉柱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6号政务服务大楼
相关供应商:辽宁向日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向日葵公司”)
地址:沈阳市东陵区上深沟村860-1号C418室
当事人:内蒙古财经大学(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北二环18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政采中心就“内蒙古财经大学人工智能课程建设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ZC20200485)”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厅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为:1、辽宁向日葵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服务内容”没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四)项“教师、学生培训”的内容,报价明显缺漏项,属于非实质性响应或虚假应标;2、辽宁向日葵公司分项报价明细表中“课程学习平台”是磋商文件“(二)引进优质课程资源”下的一小项,属于重复报价,应不计入总价,那么其分项报价表总价与其投标一览表的最终成交总价不符。
本厅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调取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召开质证会,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处理中,因投诉处理需要本厅于2021年1月15日至1月21日组织专家评审,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辽宁向日葵公司“服务内容响应表”对磋商文件“第三章项目内容与要求”的规定逐项响应,经磋商小组审查,通过符合性审查,不存在缺项漏项情形。另,磋商文件并未规定本项目核心项,投诉人认为“教师、学生培训”市场成本占本项目总预算的四分之一左右,应属于核心项,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与磋商文件规定不符,投诉人该主张不成立。
本项目各供应商的分项报价内容不同,辽宁向日葵公司对优质课程资源和课程学习平台进行分项报价,不违反磋商文件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1、2不成立,驳回投诉。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