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01150782100299101
二、项目名称: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货物公开招标(三次)项目(以下称 本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牙克石市祥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法定代表人:赵德义
地址:牙克石市兴安西街南(物流园区)
被投诉人: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联系人:盛坤
地址:牙克石市兴安中街50号
相关供应商:随州市鸿遂专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方义军
地址:随州市西城双龙寺厥水河东大堤北段东侧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参加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货物公开招标(三次)项目(项目编号:D01150782100299101)投标,对中标结果有异议,向采购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投诉。后投诉人对我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牙财购函[2020]65号)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0781行初3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2020年8月12日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牙财购函[2020]65号),责令我局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质疑答复的函不明确。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质保期3年及以上得3分,以下不得分;本地有车辆维修厂房和维修人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2、采购单位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及评标人员对招标文件“本地有车辆维修厂房和维修人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该项评审内容如何理解,是否在相应中标人售后服务机构证件失效,不具备整车维修资质,不具备《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相关条款规定的备案条件下也可得分。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本地有维修车辆厂房和维修人员的得5分,否则不得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禁止性规定,侵犯了潜在供应商利益,该项条件足以影响中标结果,投诉人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规定:认定牙克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货物公开招标(三次)项目(项目编号D01150782100299101)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牙克石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