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8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 王加和 刘颖


实践中,相比其他当事人,采购人对政府采购的困惑可能更多,比如,哪些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哪些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哪些项目可以委托代理?哪些项目可以自行采购?哪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哪些可以不执行?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项目应该如何采购?

事实上,上述问题也是实操中反映较为突出的,对此,笔者结合个人工作经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谈一谈看法。

哪些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针对“哪些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这一问题,在《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前,很多采购人在这方面确实存在困惑,因为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遵从这一概念,实践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去年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因为今年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发生变化,该项目不再是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对“政府采购”概念的新界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其他采购实体,为了实现政务活动和公共服务的目的,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共资源,以合同方式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这一新的政府采购概念打破了以往可能出现的桎梏,即因不同地方、不同时间集中采购目录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不同,导致不同地方、不同时间政府采购口径的不统一。

按照《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采购概念的规定,采购人应对什么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有着明确的认知。

如何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针对“哪些项目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流程”“哪些项目可以委托代理”“哪些项目可以自行采购”这3个问题,对照实践,采购人所谓的“走政采”就是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即集中采购;“走代理”就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自己买”就是自行采购,即分散采购中的一部分。

笔者认为,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可清晰看出政府采购模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是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模式;分散采购是采购人将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行为模式。

由此可以得知,如何选择政府采购模式,只要判断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即可,列入的就选择集中采购模式,集中采购模式要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目录的则选择分散采购模式,分散采购模式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代理机构采购。

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

针对“哪些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哪些可以不执行”的问题,根据《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的规定,对于集中采购或者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等要求进行采购;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程序和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由此可以得知:针对是否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首先要判断政府采购项目是否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所有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均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其次要判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是否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最后,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均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项目应如何采购

针对“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项目应如何采购”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上文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该类项目为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该类项目的政府采购模式应选择分散采购,分散采购模式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代理机构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双方协议及相关规定进行采购,自行采购则要按照采购人单位的内控制度进行采购。

关于采购人内控制度,如没有相关内控制度规定或内控制度规定操作性不强,不建议对可以不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政府采购项目自行采购,建议委托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为有效解决采购人自行采购问题,建议采购人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文件精神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内控制度,尤其在加强组织领导、实施归口管理、完善决策机制等方面做到操作切实可行。

(作者单位:江苏省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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