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财购函〔2021〕354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政府采购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关注度高、政策性强。当前,全区政府采购工作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面临着新的任务、新的使命、新的挑战。中央深改委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及财政部实施意见和自治区政府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改革推进情况,加强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培训工作”。现就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及采购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大纲见附件1;
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各级预算单位分管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及采购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大纲见附件2;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全区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负责人及采购业务经办人员,培训大纲见附件3;
评审专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入库专家,培训大纲见附件4。
二、培训原则
科学组织、精心安排。科学组织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化水准。
按需施训、全员覆盖。突出强化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培训的系统性、持续性、针对性、有效性,培养造就高素质专业化政府采购队伍。
联系实际、注重质量。从严治训,优化培训内容,精选培训教材,严格考核制度,使全区政府采购有关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通过培训得到显著提高。
三、培训方式
培训分为岗前、在岗和专项培训,一般采取以行业内部,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中培训、在职自学等线上线下方式进行,方式上要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主管预算部门和各采购单位按上述培训方式分别组织实施并提供便利条件。各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应主要以市场化方式参加培训学习,有关培训完成情况及时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善信息。
四、培训时间
各级财政部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各级采购单位相关人员、各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和评审专家,每年每人岗前培训或在岗培训以及专项培训不少于40学时,已列入本单位专项培训或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视同培训。
新聘用、新入职、新转岗的和在职在岗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分别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特别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内控风险点较多、质疑和投诉多发的领域、单位以及人员、岗位,应当另行组织专项培训和考核。
五、相关要求
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各主管预算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培训管理的相关要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培训内容,优化知识结构,整合培训资源,充分利用社会培训资源,确保培训工作相对稳定,全面提升培训质量、水平和效果。
各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相关人员培训档案,对其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并逐步建立培训电子档案。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
各政府采购相关人员要认真落实培训考核机制,培训结束后培训部门或委托培训部门应出具相应培训证明,各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将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纳入政府采购绩效管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