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2020年度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集中采购机构执业行为,提高集中采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法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全市集中采购机构开展了年度考核工作,现将考核相关结果公告如下:
一、 总体情况
(一)考核对象及内容
本次考核对象为全市10个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内容为2020年度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等情况,重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运行情况;建立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情况;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合同管理及履约、采购工作质量和效率等内容。
(二)工作机制及考核方式
为顺利实施本次考核工作,我局制定印发了《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度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鄂财购发〔2021)45号),确定本次考核主要采取自我考评,现场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成立了考核小组,联合各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机构,于2021年4月19日至 5月9日对全市10个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现场考核,通过现场核实自查报告、抽查项目资料、查看制度建设等方式对被考核机构进行量化评分。
二、工作成效及存在问题
从考核情况来看,全市集中采购机构均对此次考核工作较为重视,能够对照相关要求进行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积极主动配合监督考核。集采机构场所建设逐步健全完善,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质疑处理、采购执行等方面,能够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各项采购活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采购文件编制水平需要进一步加强。在考核过程中发现部分项目的采购文件编制存在逻辑不够严密、表达不够严谨;评审标准量化不规范、不合理等情况。
二是采购方式选择运用需要进一步规范。部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批采购方式或采购人选用采购方式时政策把握不准,导致部分项目采购方式应用不符合法定情形,如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
三是财务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预算执行的规范性需要进一步提高。在考核中发现存在有财务人员专业化水平不足,账务处理不够及时,财务核算不够规范的情况。
四是专业化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政府采购改革方面的要求,各集采机构在制定规章制度、流程指引、信用结果应用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三、考核结果
根据自查和考核小组现场考核,综合各集采机构2020年日常工作开展情况,考核结果如下:
优秀等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胜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伊金霍洛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准格尔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良好等级:鄂托克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达拉特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康巴什区政府采购中心、鄂托克前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锦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乌审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四、建议
一是提高采购文件的编制水平。加强集采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对采购文件编制的合法化审查力度,严格把握编制采购文件总体要求,强化符合性审查条款的合理设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细化和量化,并应与投标人所提供标的的质量相关,避免因评分指标设置不合理对不同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况出现。
二是强化单位财务管理水平。注重加强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严格依据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以及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完善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强化预算执行水平,提高预算执行的效率和财务管理能力。
三是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严格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购发〔2020〕179号)的相关要求,深刻理解单一来源原则和适用情形,切实加强采购方式的合法运用选择,各采购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监督,压实单一来源采购立项、审批、监督、检查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
四是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政策要求。依托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优势,持续加强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提升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便利性和满意度,着力提高采购效率,有效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五是加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按照自治区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应于2021年5月1日起开展信用评价工作,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共享和运用,为我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