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因态度问题抹黑专家招牌
案情概述
某年9月2日,尹某某等5位评标专家在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综合楼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不认真履职,引起了质疑和投诉,经招标人组织复核,认定原评标报告存在客观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排序。由于上述5位评标专家不认真履职的行为导致招投标活动暂停,耽误了项目建设进度,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该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5位评委专家进行通报批评,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本次项目考评按不称职认定。
案例探析
在本案中,尹某某等5位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主要存在不认真履职、未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准确恰当的评标服务的问题。我们可以从评标专家与投标方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系、评标专家专业性以及评标专家工作态度三方面分析原因。由案件的调查通报以及较轻的处罚结果来看,由于上述第一点原因而导致评标失误的可能性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故由于上述第二点原因造成评标失误的可能性也较小。因此,笔者认为,案例中“悲剧性”的结果更可能是由于评标专家塔读不认真造成,其在评标过程中对自身工作持懈怠的态度,未认真履行评标责任,从而在评标报告中产生评分或评级错误,导致投标人资质与排序产生不一致。
进一步分析评标专家工作懈怠的原因,具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监督考评机制约束效力不够。本案涉及大型建设项目,评标结果出现问题将可能导致大额的资金损失。但该案的处理结果仅是对专家进行通报批评,以及认定本次项目考评不称职,综合来看存在处罚较轻的问题。可以推测,项目评审之前,评审专家就已知晓即使不认真评标,被查处的几率也很小,而即便被查处,也不会有严重的财产及名誉损害。受机会主义心理驱使,评标随意性增加,以致酿成错误。第二,评标的激励性不够。从“理性人”的角度看,若评标工作的激励没有达到专家认为自身应得到的工资水准,其则更倾向于把评标所需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转向更具回报的事项中,从而导致评标活动的质量下降。
针对评标专家工作懈怠的问题,笔者思考了如下几种解决方法:一是加大对评标结果的考评及抽查力度。由于专家评标活动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督环节一旦缺位或是监督力度不够就会导致评标风险的产生。不仅可能造成资金上的浪费,也可能会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威胁。如医院采购到质量较低的医疗设备,基建工程招标选择了具有不良资质的投标方……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可以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要加大对评标结果的监督,在评标结果初步确立时即对其合理合规性进行考评,以避免错误的评标结果带来的进一步损失;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评标结果的事后抽查频率并建立专家追责制,从而对专家参与评标活动起到更好的约束作用。
二是加大对专家随意评标的处罚程度。从专家评标懈怠的情况在现实中发生的频率来看,当前对于该类行为的处罚仍有空间。可以考虑在评审专家评标违规后,除通报外还予以将行为记入个人档案及信用记录,取消该年度的评奖评优,处以与评标项目涉及金额相挂钩的罚款,责令暂停一段时间的评标活动,对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等处罚,以此警戒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是提升对评标专家的报酬激励并改善报酬支付标准。在评标活动中,若专家提供的评标服务能够取得较高的报酬,结合评标项目的考评机制,专家会有更大的动机去保证自身评标结果的质量来获得较高的薪酬,并避免违规导致评标机会被剥夺。关于报酬提升的具体数额,可以在小范围内对不同提升额进行试点,得出达到评标专家与招标方双向均衡的最优报酬点。另外,当前评标专家的报酬支付标准也仍存在改进空间。事实上,评审专家的报酬与项目的重大程度以及所涉资金相挂钩是较为合理的。此举可以引导评标专家对于重大项目给予更为审慎的态度,有效减少专家评标懈怠造成的社会损失。而若仅仅规定评标报酬按工时计算,不仅会产生评标懈怠的问题,还可能导致个别专家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等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作者: 姜爱华 胡畅 编辑:杨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