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未中标供应商有权查看自己的扣分明细吗?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3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未中标供应商有权查看自己的扣分明细吗?

答:未中标供应商无权查看自己的扣分明细。首先,在财政部87号令第六十九条中明确,通过招标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其次,根据财政部最新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三百三十五号)中,投诉供应商提出的其中一个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未告知其评审总得分及分项得分”并没有经财政部全部通过,财政部判定的结果为“部分成立”,要求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没有要求提供分项得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问:三家投标单位都报了预算价,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么?

答:不可以,都提交了预算价,不属于法律认定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四条: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问:中标结果公布后,参与的投标供应商还能否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法定质疑有效期过了怎么办?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如果确实发现存在违法行为,供应商可以不经质疑直接向有关部门进行控告和检举,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问:中标公告发出后发现有个字写错了,并及时又发布了中标更正公告,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答:符合规定,公告内容错误后,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的更正公告范本,选择更正信息中更正事项的“采购公告”,并明确更正内容即可。


字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