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可以有实质性符号标注的实质性响应条款吗?
问:某些评审专家认为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询价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不应该出现用实质性符号标注实质性响应条款,认为只要是采用了这两种采购方式,都默认为对于采购文件的所有条款供应商的响应文件都必须响应且不可以出现负偏离。该种观点正确吗?
答:《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竞争性磋商方式采用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据此,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可以有实质性符号标注的实质性响应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