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采购方式滥用,各地哪些好办法值得借鉴?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1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董莹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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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是《政府采购法》赋予采购人的职责权利。但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人不熟悉采购政策,不能准确选择采购方式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会导致采购失败浪费时间,甚至会影响项目实施,从而达不到预期效果。那么,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如何防范采购人滥用采购方式,尤其是竞争性不强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呢?


加强内控制度

规范采购方式选择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梳理发现,一些地方通过加强采购人内控制度、规范采购人行为等,防范其滥用采购方式。例如,2020年7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要求省直各单位强化集中采购意识,不得采用其他形式规避集中采购;工程项目招标应按规定进行。同时还强调,拟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至少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二是必须经过单位“三重一大”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湖南省财政厅于2020年12月印发的《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也要求,采购人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绩效目标和市场供需等情况,依法确定适宜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其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批要件包括:申请报告、内部会商意见、专业人员论证单一来源唯一性、项目预算审核机制、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文件以及单一来源法定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等。


2021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也印发了《关于加强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要求预算单位根据项目特点、采购需求等,依法确定适宜的采购方式。建立采购方式内部会商机制。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预算单位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相关程序报批。


体现公平竞争

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


据了解,为防止采购人不认真执行公平竞争原则,一些地方还专门出台了规定,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严格管理。“为进一步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自2019年11月1日起,区直各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自行公示单一来源项目内容,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2019年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做好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公示期限、公示内容、操作流程、公示信息审核要求进行了明确。


2020年7月,广东省财政厅也印发了《关于规范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和进口产品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格审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通知》明确:符合5种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人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列入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议事决策范围;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邀请专业人员进行论证;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管理等。


2020年11月,湖北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也对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确定、申请、审批、执行,以及相关责任及工作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为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论证和申报,2021年8月,重庆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启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表>(模板)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承诺书>(模板)的通知》,要求采购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完成项目论证和公示后,需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论证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审批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承诺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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