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15号:这类投标人“谁与争锋”?
案情概述
某政府采购货物公开招标项目,采购内容为a、b两项产品,其中a为核心产品。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3家中标候选人。在评审中发生了如下情况:参与项目投标的共5家投标人,分别为甲、乙、丙、丁、戊。其中甲、乙2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a品牌相同,其余3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a、b品牌均不相同。经评审,5家投标人均通过资格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综合得分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甲、乙、丙、丁、戊,且每家投标人的评审得分均不相同。
问题引出
项目评标阶段,评标专家对于中标候选人排序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乙、丙。第二种意见是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丙、丁。本项目中标候选人的正确排序是什么?
观点分析
持第一种意见的专家分析认为,甲、乙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品牌相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1家投标人计算,其他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品牌不相同,因此本项目实际按4家计算投标人数量,符合合格投标人有3家或以上的条件,可以继续评标。87号令第三十一条强调的是在“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对提供相同品牌投标人的中标推荐资格进行取舍的问题。本项目5家投标人的综合得分没有出现相同的情况,故只要是排在前三名的均有中标候选人推荐资格。因而,在综合评审得分不相同的情况下,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甲和乙可以同时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分别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因此,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乙、丙。
持第二种意见的专家分析认为,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出现不同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时,应“先内后外”抉择出唯一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的投标人,即应先在相同品牌产品投标人之间,选出投标人综合评分得分最高的一个投标人,再由该投标人的得分与其他品牌的投标人进行竞争。本项目甲、乙两家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a品牌相同,甲综合得分最高,因此在甲乙之间内部竞争并选择出甲作为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的投标人,乙不具有中标推荐资格。甲投标人再与丙、丁、戊3家投标人综合得分进行外部竞争,按综合得分的高低排序,中标候选人顺序应当依次为甲、丙、丁。
笔者认为,在评标阶段,本项目正确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应当依次为甲、丙、丁,即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第一种意见之所以错误是因为其认为只有在评审得分相同的情况下才有对提供相同品牌投标人中标候选推荐取舍的问题。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该款规定隐含的意思是,评审得分不相同、综合得分不是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不具有中标人推荐资格。只有在出现评审得分相同时,才需要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后半部分条款来选择同品牌投标人谁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持第一种意见的专家实际上是对87号令第三十一条进行了断章取义的理解。
小编有话说
小编发现,关于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现行87号令的规定过于繁琐,实践中不易理解和操作,导致困惑和争议时有发生。对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更加明确的操作规则,其第三十七条规定,2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且均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按一家合格投标人计算。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同品牌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的获得中标人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先对同品牌投标人进行评分,同品牌投标人中评审得分最高的继续参加评审, 其他同品牌投标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2家以上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价格均超过其投标总价50%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根据官方解读,上述规定可以这样理解,在相同品牌投标人之间先“PK”,然后择其优胜者,再与其他品牌投标人“PK”,决出中标候选人。同时,对非单一产品项目的相同品牌投标人认定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在简化表述的同时,提高了可操作性,解决了实际操作中的困惑。
未来,若该项规定得以正式成文并实施的话,那么,关于投标人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处理,业界将有一个更为明朗的认识。对于上述案例,读者如有不同意见,欢迎来稿争鸣。
(作者:伍桂岐 编辑:杨文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