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21号:评审失误,该如何追究评审专家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28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曹葆华  贾先勇  余亚成  黄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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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评审专家  质疑  投诉


案例回放


近日,在由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一项办公家具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生产商)B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质疑函,认为中标人A作为销售商,不可能有那么大的业绩,质疑中标人A产品业绩有虚假行为,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收到质疑函后,采购代理机构对招标文件评审标准进行了详细研读,对各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评审标准要求,以提供投标人的销售合同复印件为准,每个业绩项最多提供10份合同。并附对应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银行存款进账凭证或销售发票影印件。与时限要求不符、签字盖章页未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清晰、总金额或数量不清晰、投标企业与合同方名称不一致、未附对应的银行存款进账凭证或销售发票、要素不全的合同无效;与所投产品品牌不一致的合同无效。投标现场携带合同原件和对应不低于合同金额30%的银行存款进账凭证或销售发票原件备查。经查看评审当天录像,评标现场专家没有查看投标人业绩;经调阅查看评标资料及中标供应商投标资料,并对业绩部分组织专家论证,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生产商业绩确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但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打分,导致中标供应商分数有误,投诉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经联系原评审专家,评审专家说按惯例提供生产商业绩都有效。很明显的是一起评审专家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采购代理机构没核对的案例。


问题引出


评审失误,该如何追究评审专家的责任?


专家点评


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专家是否应当对自己的错误评审而担责的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以下简称198号文)第十九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第二条等对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规定,基本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1)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2)应回避而未回避的;(3)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对于评审专家的违法乱纪行为列入不良记录的。其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和198号文第十九条明确了评审专家应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是已经形成了错误的评审报告,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可以认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本案例带给我们四个启示:


一是严控专家入库审核。对入库评审专家质量上应严格把关,合理设置入库资质标准,除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法纪观念和保密意识外,还必须熟悉采购政策法规,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使专家真正专起来。不仅对是否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进行把关,而且需对相关专家的从业背景、工作经历、业内人员的反映进行审核,必要时,还应该了解以前相关专家参加社会招标或政府采购的评审经历,避免“万能专家”。


二是提升专家政策水平。评审专家不懂政府采购法规,不知法造成不守法现象普遍存在,应采购线下和线上结合的方式进行培训,使其不但精通专业知识,而且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知法懂法守法。要加强对采购评审专家思想道德建设,养成自律意识和敬畏意识。


三是规范评审监督管理。明确专家的权利和义务是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抓手,必须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梳理出最为重要的专家权利和义务,明确质疑投诉的延伸追究制度和重大项目评审专家责任跟踪制度,如果属于评审问题,应对直接责任人和评审委员会进行处罚;完善评审专家使用信息反馈制度,以多种方式定期收集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遵守纪律等情况,对比较集中和突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对专家行为进行规范。


四是建立评审问责机制。198号文第六条规定,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针对专家管理的常见问题,从抓结果入手,包括对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倾向性评审、出现重大差错等情况进行记录,建立问责机制,制订评价指标体系和详细考评细则进行评价,对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处罚,清理出专家库并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法律震慑作用,提高对专家进行全面、客观、科学评价的可操作性。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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