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35号:《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格力电器为小型企业,应当怎么处理?
张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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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声明函 虚假材料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案例回放 2020年7月,某初级中学询价采购开水设施、淋浴设施、厨房设备、风扇采购项目,预算53.62万元,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提供货物制造商为小微企业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10%的价格扣除。 A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其为小型企业,且提供本次采购项目的货物为其他小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但是A供应商在此项目提供的询价报价单中列明所响应部分产品“空气源热泵(常温10P),品牌:格力,规格型号:KFRS-39M/NaBS,数量:3台,单价:41630元,合计金额:124890元。”并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为小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且提供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提供的授权书,确认A供应商作为此次采购项目中“格力”品牌商用空气能产品的经销、供货商参与此次采购活动。评审结束后A供应商以38万元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当地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时注意到问题并向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发出了《申请确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划型规模的函》,珠海市香洲区科技和信息化局回复确认,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工业大型企业的划分标准。 随后财政部门认定A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承诺,构成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对该供应商处以27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评审中,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虚假,评审专家应该怎么认定? 专家点评 知名政府采购专家曹石林认为,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唯一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原则上供应商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评审专家没有权利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只要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就应当予以认定,并落实价格优惠政策。 但是类似本案例中,把空气源热泵的制造商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声明为小型企业,远远超过了常识,询价小组应认定《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声明,《中小企业声明函》存在明显不实,应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认定为无效响应,同时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向中小企业的主管部门(工信部门)行使行政调查权,一经查实,对该供应商应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予以处罚。本案例的询价小组没有对未尽到审慎义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报告签署前没有认真核对,确定成交供应商时没有认真履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 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 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 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 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 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 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 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 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