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40号:采购人采购方式适用错误,竟用22号文来解释?
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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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分包采购 采购方式 采购限额标准 案例回放 一个农业科研成果扶贫推广项目,预算金额为80万元,采购人依据项目特点,分为两个采购包,其中食用菌的预算为39万元、灵芝的预算为41万元。该地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由于每个采购包的预算金额低于采购限额50万元的标准,因此,采购人根据内控制度的规定,两包分别采用询比方式采购,未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采购公告发布后,有供应商提出质疑,认为采购人采购方式适用错误。 采购人解释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因此,划分为两个包后采购人自行确定的采购方式无误。 问题引出 1.采购项目分包后,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吗? 2.本案例中采购人对于22号文的理解是否准确? 专家点评 问题一:该项目在做预算时,是将灵芝和食用菌放在一起,以一个项目来申报的,并非《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灵芝类饮片,灵芝属于菌类的一种,可以食用,《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解释为真菌的一种。因此,在其采购时,应当属于《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编号为A12021202的食用菌。《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号为A12021202的食用菌,虽然包含的内容只列出了平菇、杏鲍菇、金针菇,但最后还有一个“等”字,毕竟目录制定很难穷尽所有菌类。 因此,在此次采购中,属于同类品目或类别的灵芝和食用菌项目采购,是属于同一个政府采购项目,达到了当地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就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无论是否进行分包采购。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就应该依法选择符合项目特点的政府采购方式组织实施,而不是采用非法定方式实施采购。 问题二:采购人对22号文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进行分包,但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均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不能用分包来规避政府采购。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