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7日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原创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一个货物类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了核心产品,其中,业绩评审因素的评分标准将供应商具备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加分项,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答:

如非限定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仅将核心产品的销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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