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62号:采购人分10次追加采购占合同总金额的44%,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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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追加采购 添购 超过比例
案例回放
某市抗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建设项目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220万元,采购内容为:对抗震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抗震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地震现场流动应急指挥系统等系统进行建设。采购内容具体包括:拼接大屏显示系统、图像拼接处理器、指挥中心扩声系统、基于北斗卫星的协同指挥系统、多任务大屏幕指挥系统、电子地图系统、移动终端APP、信息发布系统、移动指挥平台、无人机及机载高清摄像头、北斗卫星通讯器、全向北斗卫星通讯器、系统集成及培训服务。采购文件载明: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完成建设任务,并正常投入使用。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A供应商以218万元的价格中标。签订合同履约后,采购人发现采购的货物不够,多次向A供应商添购。未中标的B供应商向财政部门举报,该项目采购人分10次单一来源向A供应商添购货物,涉及金额96.5万元,占合同总金额的44%。
当地财政部门随即启动监督检查,调查后认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中,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即签订补充协议,擅自变更原合同中的部分内容,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采购人市抗震防震(恢复重建)办公室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采购人多次向供应商追加采购,占到合同总金额的44%,如何处罚?
专家点评
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评标部部长王永锋认为,《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追加采购制度,需要注意的是,追加采购有几个适用条件:第一,必须是采购合同履行中,如果合同已经履行结束则不可以适用;第二,追加的必须是和原合同相同的标的,如有改变,则不得适用;第三,必须是原合同主体,变更了主体的则不适用;第四,价格等其他条件不得变更,否则不能适用追加采购制度;第五,追加后的总合同金额必须有预算保障,也就是说:总合同金额也不得超过项目的预算;第六,多次追加采购的,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第七,追加采购的合同必须备案。本案例中,追加采购涉及金额96.5万元,占合同总金额的44%,远超10%的比例,且累计金额超过项目预算,违规非常明显,应当予以处罚。
鉴于项目已经履行,款项怎么支付呢?一位不愿具名的业界资深专家认为:由于追加采购违反法律规定,追加采购的部分应归于无效,但供应商的利益如何保障呢?由于项目已经履行,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采购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价格支付对价。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