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虚假投标?“五严格”值得参考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0日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特别授权

王健民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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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中,经常出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现象。常见情形有:“提供的产品彩页与投标产品不一致、提供虚假检测报告、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提供虚假员工社保记录、提供虚假《信用中国》网站上的查询记录”等,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易于操作、较为隐蔽且难以被核实,因此,一些供应商往往铤而走险,采取“低风险违法行为”去谋取中标。随着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加强,以及监管力度的进一步加大,虚假投标有所收敛,但仍然屡禁不止。下面,笔者就如何防范虚假投标谈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一是严格审查资质材料。《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采购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即:通过检查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来确定其是否具备参与项目的资格。在这一阶段,识别供应商是否提供虚假材料比较容易,因为目前的资质申请大多都采用电子化,而且有关部门基本上都开通了网上查询功能,或者是在资质文件上印刷了识别真伪的二维码;但需要警惕《信用中国》的查询,一些供应商因受到行政处罚而无法满足资格条件时,就设法提供一份行政处罚前的证明文件来“自证清白”,以此来迷惑审核人员;针对这一问题,妥当的解决办法是多花一些时间再到官网上查询一下供应商在投标前的违法违规情况,不要放过一条“漏网之鱼”,以此确保评标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


二是严格审查响应文件。相比较资质审查,供应商技术响应的真伪识别有些难度。例如:在检测报告中替换某些重要页码来“提升”产品质量或者是修改过往项目的合同内容、金额等来满足业绩要求等。诸如此类虚假材料是无法通过官方渠道查验的,而且政府采购还有“不寻求外部证据”的评审规则,如此不利情况下,评委会要依据87号令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一旦发现供应商技术响应文件中存在能力与表述不相符的情形时,应要求供应商进行书面澄清,但内容要简明扼要。例如:“请xx供应商确认投标文件中关于xx业绩的描述是否属实”。如果供应商回复“内容属实”,评标结束后,如果发生针对此项业绩的质疑,供应商就无法以“描述错误”或者“工作失误”等理由进行抗辩,评委会就可以认定其提供虚假材料;如果供应商回复“内容错误”,则评委会就直接扣除其此项得分,以确保评标的公平公正。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要有高度的责任心,采购人也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并进行回标分析,查找投标文件中存在的疑点,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三是严格审查技术资料。实际评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评审现场难以核实的虚假材料。例如:在医疗设备采购中,供应商修改了所投产品的某项参数指标,对于评审专家来说不可能详细了解每一个产品、每一个型号的技术参数;对于采购人来说,由于产品官网及公开宣传彩页上通常不会公布所有的参数,因此,即使做了一些前期准备也无法判断这项参数的真伪。鉴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采购人应当严把履约验收这个关口,在项目验收环节会同使用单位或行业专家逐项核对中标产品的参数是否达到了投标文件要求,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能满足指标要求,而且没有合理的解释,就应当认定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另外,值得强调的是,采购人在拟定采购需求时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具有先进工艺”,“一流设计”此类模棱两可的描述,防止供应商投标时钻“空子”。


四是严格查验人员情况。政府采购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不便查清的虚假事实。例如:企业性质认定,需要通过供应商“所属行业,经营收入和从业人数”三项指标来综合衡量其是否为中小企业。在物业项目招标中,有时发现同一家公司在面向所有企业采购时,声明的从业人员大于1000人,达到了大型企业的人数标准;在面向中小企业招标时,其声明的从业人员又小于1000人,“转身”又变成了一家中型企业。明知这种情况存在疑点,但物业公司却以“人数变化大、劳务派遣不构成从业人员”等理由进行解释,此时,无论是采购人、代理机构还是评审专家都难以评判其真伪,只能以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为准来予以评审。又例如:服务项目采购时,采购文件中往往对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验提出明确要求,类似“具有5年以上同类项目工作经验者得3分,具有3—5年工作经验者得1分”,尽管项目负责人的工作经验对于高质量完成项目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由于难以评判其真伪,投标单位非常容易“粉饰”项目经理的过往业绩,以便达到得高分之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在制定评分办法时,一方面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评标专家易于评判的要素作为打分项,另一方面借助“大数据”认真核验投标单位的人员情况,从技术手段上杜绝虚业绩造假。


五是严格执法多管齐下。供应商在利益驱动下,为谋取中标、成交铤而走险,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比较复杂,发现和辩别的难度较大,现行的采购法律法规中没有详细描述,只是在《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对供应商不良行为惩罚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作为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但在主观过错、客观结果的构成、虚假材料认定、金额标准方面仍不够明确,使得执法标准也很难统一。因此,财政部门应指导地方政府出台一些规范性文件,帮助采购人和评审专家进一步提高辩别虚假投标的能力。一是制定具体认定标准,借鉴“司法判例”模式,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案件库”供执法人员参照处理,切实提高法律执行力;二是出具证书、报告等投标材料的相关部门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实现网络可查询核实真伪,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全面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者应不断加大处罚力度,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建立“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惩罚机制,依法对处罚案件信息进行公告,以全面加强警示教育作用。


常言道:公开是惩治采购违法行为的良药。为有效遏制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在“五严格”前提下,还应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合力打造依法采购的“无影灯”,借助如《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等权威采购媒体适时公布采购不良行为,对违法者形成强有力威慑,构建起采购工作“不敢假、不能假、不想假”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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