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289号:分公司恶意串通被禁入政府采购,总公司该不该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4日 来源:采购学园 特别授权

张建芳

关键词

恶意串通  转包  分公司


案例回放

2022年2月10日,某区财政局发布行政处罚结果公告:A公司B分公司在某国际文化旅游生活周采购项目中,因恶意串通、转包被处采购金额(401500元)千分之十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14868元,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据财政部门调查,该项目前期设计、询价、编制采购方案、需求论证的工作均由A公司B分公司完成。


监管部门在调查中还发现,A公司B分公司还与参与磋商的C供应商、D供应商恶意串通,成功成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为401500元、补充合同为13368元。成交后,A公司B分公司私自将该项目转包给E公司履行。


当地财政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采购人该区旅游局、采购代理机构F,供应商C供应商、D供应商分别依法也进行了行政处罚。


问题引出

        1.采购人可以将项目前期设计、询价、编制采购方案、需求论证交给供应商完成吗?

         2.分公司被处罚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期间,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可以参加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竞争吗?


专家点评

问题一:一位业界资深专家认为,对于整个项目来说,A公司B分公司是供应商的角色,也就是市场主体,不能单独为采购人做项目前期的设计、询价、编制采购方案等服务。因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 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不能由供应商来完成;采购人在“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不能是一家;调查的方式是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不能由供应商独立完成。本案例中,A公司B分公司已经参与了前期的设计、询价、编制采购方案,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也就是说不能参加后续的竞争性磋商了。在资格审查阶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F应当将A公司B分公司的响应文件认定为无效。


至于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合同是不允许转包的,A公司B分公司在获得成交资格后将合同转包给E,也是违法的。


问题二:分公司是总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上述资深专家认为,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但通常也可以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因此,行政机关对分公司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做出的行政处罚,其不利结果应当及于总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其效力在全国范围内生效,即“一处受罚、处处受限”。本案例中,A公司B分公司因恶意串通、转包被处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这意味着其总公司A公司以及总公司旗下的各地分公司在3年内都将不得参与全国各地政府采购活动,教训是极为惨痛的。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编制采购方案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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