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如何判定?
采购小秘 易采通APP
问: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样品,如何判定?
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相应的要求进行处理。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如果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样品,相应评审分值将不能得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问: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么?
答:一般情形下不行,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要注意的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设立的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审核选聘入库后再随机抽取使用。
第十三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以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自行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问:供应商可以进入评审现场观摩评审吗?
答:政府采购评审环节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供应商不能随便进入评审现场观摩。
根据采购流程和采购文件的要求,有时供应商是可以阶段性进入评审现场的。比如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项目中,经谈判小组或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参与谈判、磋商。或者有现场演示环节的项目,供应商可进入评审现场进行演示。
但要注意的是,供应商进入评审现场是为了完成采购文件的规定动作,是阶段性的,完成之后就得离开,而不能留下来观摩评审。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第一款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问:供应商通过邮寄方式提出质疑,邮出时间是在质疑期内,但代理机构收到该质疑函时已经超出了质疑期,该质疑函应当拒收吗?
答: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受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此进行了说明:质疑、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只要有邮戳等能证明供应商的质疑函是在质疑期内寄出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应当受理。
问:进口产品项目可以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吗?
答: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